中钨高新: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06 19:13:2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00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本所指派本所律
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
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6日14:30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3号五矿广场A座
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李仲泽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
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6日交易时间,即9:15-
时间为2025年1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45名,代表股份780,265,783股,占公司享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5.8677%(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396,630,394股)。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
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议案1:《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78,820,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148%;反对1,13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607,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98%;反对1,13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68%;弃权310,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3%。
  议案2:《关于续聘202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78,886,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32%;反对1,145,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673,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89%;反对1,145,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6%;弃权23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5%。
  议案3:《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78,895,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44%;反对1,124,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682,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00%;反对1,124,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34%;弃权24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7%。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3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 办 律 师 :吴俊超
                            任嘉宁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钨高新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