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高股份: 莫高股份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05 1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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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43       证券简称:莫高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1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董事长杜广真先
生通知,其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编号:2024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杜广真,男,1969 年 10 月出生,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杜
广真内幕交易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高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
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审理终结。
  经查明,杜广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营业收入低
于人民币一亿元,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中提到,莫高股份要积极寻找适合的药品企业标的,通过并购做大做强药品经营规
模。
上的讲话中提到“明确十项重点具体工作:……3.寻找可并购的药业标的,快速扩
大药业规模”。
标的,通过并购做大做强药品经营规模。
司的影响,明确将推动并购重组确定为避免退市风险警示的措施之一,要求公司实
施资本运营实现并购重组。为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并购重组,莫高股份成立了资本
运营工作组,由杜广真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何某、前财务总监金某任副组长。
  之后,莫高股份经多渠道寻找重组标的,考察了酒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酒泉**制药公司)、甘肃皓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天科技)、内蒙古**
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制药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
司股权合作意向统计表》;6 月 13 日,酒泉**制药公司员工宋某将酒泉**制药公司
向何某发送了《甘肃农垦莫高股份与酒泉**制药公司合作建议》
                            《莫高股份与酒泉**
制药公司合作初步方案》,内容包括收购合作模式、收购主体、收购比例、收购方式、
业绩承诺及补偿等;6 月 21 日,宋某通过微信告知杜广真,目前企业的状况不宜进
行资产重组,双方洽谈终止。
事宜,薛某通过微信向杜广真发送了皓天科技情况、皓天科技 2020 年至 2023 年审
计报告、皓天科技商业计划书等材料;6 月 25 日,杜广真向莫高股份第一大股东甘
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垦集团)口头汇报了皓天科技有关情况;6 月
尽职调查;6 月 30 日,莫高股份与皓天科技签署《投资意向协议》《保密协议》;8
月 12 日,莫高股份向农垦集团报送《关于拟筹划收购皓天科技控制权事项的报告》,
明确了拟筹划收购皓天科技控制权相关事宜,并于 8 月 14 日签订《重大资产重组进
程备忘录》。
司正在筹划以支付现金及增资相结合的方式获取皓天科技 51%的股权。
   莫高股份进行并购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
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
息形成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开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杜广真作为莫高股份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全程参与莫高股份并购重组事项,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
时间不晚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
   (二)杜广真使用“范某村”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莫高股份”情况
   “范某村”证券账户 2015 年 6 月 25 日开立于华龙证券兰州东岗西路营业部,
下挂上海股东账户 A23XXXX960。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莫高股份”146,500
股,成交金额 689,477 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和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莫高股份”
   “范某村”A23XXXX960 账户由杜广真控制使用,前述交易由杜广真决策操作,
下单电脑的 IP 地址、MAC 地址与杜广真本人电脑相关信息一致,下单手机号码尾号
为 0736、6249 由杜广真控制使用。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
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杜广真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
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杜广真违法所得 199,429.57 元,并处
以 150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
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971-8236887)。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
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
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杜广真先生个人,不会对公司日常
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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