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宝蛋白: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03 19: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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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
                         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宁波索
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宝蛋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
板上市的保荐人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审慎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 2024 年度的规范运作情况进
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庞家兴、祁俊伟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庞家兴、祁俊伟、段钧脐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
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会文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相关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
大会、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
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
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
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人对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文件、会议记录进行检查,并通过与指定
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人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相关制度性文件、相关会议记录等,
了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
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投项目台账、使用
明细台账及资金支付凭证等相关支持性文件,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
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已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
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此外,公司“3 万吨大豆组织拉丝蛋白
生产线建设项目”、“5000 吨大豆颗粒蛋白生产线建设项目” 搁置时间超过一
年,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对以上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
证,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保荐人后续将跟踪相关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公司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
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对公司相关
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
面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保荐人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和经营数据,并查阅所涉及相关行业的研究
报告,同时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交流,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
经营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人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本次现
场检查为保荐人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的有关要求,对索宝蛋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索宝蛋白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
联方的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
状况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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