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225 证券简称: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3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科技”或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
理各类舆情对正常生产经营、商业信誉及投资价值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
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不实报道、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或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协同应
对、高效处理”的原则,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
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
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就相关工
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信息传递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管理过程中向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与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相关的舆情信息
的管理,跟踪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变动情况,收集、分析、核实相
关舆情,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舆情信息和管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和舆
情管理工作组。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
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相关信息应当做
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方网站、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微信公众号、抖音、网络媒体、微信、博客、微博、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信息载体。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对外宣传工作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下,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
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将有关情
况汇总整理并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对本部门监测到的以及
各配合部门上报的舆情信息进行核实和初步研判后,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汇报;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联合相关部门评估舆情信息的影响和风险。对
于一般舆情,董事会秘书联合相关部门拟定应对措施,并督促实施;涉及重大
舆情的,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联合小组成员及相关部门作出统一决策和部署,并
视舆情影响严重程度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的处置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性质和具体情
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
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
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
传播范围,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
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
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公告其核查意见,协助公司解决重大突发舆情事件,
以确保公司处理媒体质疑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
时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舆情事件的起因、
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舆情事件
处理的效果,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内部有关制度及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
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
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予以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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