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 龙建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03 18: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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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25-002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20-031”“2020-052”“2020-071”
      “2022-033”“2022-043”“2023-038”“2023-093”临时公告的后续
      进展公告。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已判决。
  ?   涉案的金额: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龙建股份)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
      速集团)各项费用及工期延误违约金共计 27,852,358.40 元;高速集团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公司工程款 27,336,133.54 元及利息;
      高速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公司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
      程项目工程资料第 54-57 册、第 427-486 册之日起三十日内,高速集团
      返还公司质量保留金 14,947,280.50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
      未生效,存在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的可能性,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
      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达的高速集团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关诉讼文书(详情请
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0-031”号临
时公告)。
达的高速集团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及《关于诉讼请求金额的情况说明》(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0-052”号临时公告)。
民法院受理并收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 05 民初 33 号
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披露的“2020-071”号临时公告)。
(2020)黔 05 民初 33 号民事判决书(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2-033”号临时公告)。
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公司通过电子方式收到了高速集
团关于本次案件的民事上诉状(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2-043”号临时公告)。
黔民终 1068 号民事裁定书。(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3-038”号临时公告)。
诉讼请求申请书》,公司变更反诉诉讼请求已被该法院受理并收到该法
院(2023)黔 05 民初 76 号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3-093”号临时公告)。
  二、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通过电子方式收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
黔 05 民初 7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各项费用及工期延误违约金共计 27,852,358.40
元;
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清织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工程项目工程资料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27,336,133.54 元及利息,利息以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 200.00 万元及利息,
                                自 2016
年 2 月 12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同期同类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织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工程项目工程资料第 54-57 册、第 427-486 册之
日起三十日内,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返还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质量保留金 14,947,280.50 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收取 454,002.00 元,由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
司负担 300,618.00 元,由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53,384.00 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收取 697,717.44 元,由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负
担 145,394.00 元,由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52,323.44 元。湖南
恒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费 50.00 万元,由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北京筑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费 87.00 万元,由贵州高
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43.50 万元,由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36.50 万元,由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 36.50 万元;重庆华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费 633,589.00
元,由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316,794.50 元,由龙建路桥股
份有限公司负担 316,794.50 元。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本诉
案件受理费 495,802.23 元,退回 41,800.23 元。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上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存在当事人依法提起
上诉的可能性,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的影
响,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本案的
进展情况并及时公告有关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报备文件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 05 民初 76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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