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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03 号
二〇二五年一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03 号
致: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知日新”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卫华
(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新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容知日新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完整、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
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所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卫华。根据公司提供的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聂卫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号码为
根据聂卫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公开网络检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聂卫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
情形:
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聂卫华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5 日披露的《容知日新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兼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本次增持前,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聂卫华直接持有公司 15,595,767 股股份,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11%;同时聂卫华控制的上海科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科容”,聂卫华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持有 61.47%
的出资份额)持有公司 11.57%的股份;聂卫华的一致行动人贾维银直接持有公
法律意见书
司 7,442,141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12%。聂卫华和贾维银合计控制公司
(二)本次增持前十二个月增持主体的增持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披露的《容知日新关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结果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2023 年 8 月 25 日至 2023 年 11 月 9 日期间,
聂卫华及其一致行动人贾维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竞价交易方式累计
增持公司股份 335,3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109%。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披露的《容知日新关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9),2024 年 2 月 6 日至 2024 年 3 月 20 日期间,聂卫华及
其一致行动人贾维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
股份 434,8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327%。
(三)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5 日披露的《容知日新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兼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于 2024 年 12 月
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及于 2024 年 12 月 28 日披露的《容知
日新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进展暨增持金额
过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卫华基于
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计划自 2024 年 9 月 5 日
起 6 个月内,以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为不低于
人民币 95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50 万元。
(四)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披露公告,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聂卫华以集中
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26,0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729%,累计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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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为人民币 975.35 万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下限金额,本次增持计划实施
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序 已增持金额 已增持股份 目前持股数 直接持股
姓名 职务
号 (万元) 数量(股) 量(股) 比例(%)
控股股东、实际
事长兼总经理
注: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
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聂卫华为公司新任总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股数 5,801,305 股,募集资金总
额 159,999,991.90 元;聂卫华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共获配 20,000,023.12 元,获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计划及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收购管理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经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聂卫华直接持有公司 15,595,767 股股份,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19.11%;聂卫华控制的上海科容持有公司 11.57%的股份;聂卫华
的一致行动人暨增持人贾维银直接持有公司 7,442,141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9.12%。聂卫华和贾维银合计控制公司 39.80%的股份。
聂卫华和贾维银合计控制公司 39.80%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超过一年。2023 年 8 月 25 日至 2023 年 11 月 9 日期间,聂卫华、贾维银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35,362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4109%;2024 年 2 月 6 日至 2024 年 3 月 20 日期间,聂卫华、贾维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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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434,827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5327%。聂卫华本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26,053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3729%。以上三次增持,聂卫华、贾维银合计增持 1,096,242 股,占目前
公司股份总数的 1.2539%,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
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增持履行了
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就增持主体、增持目的、增持股份的种类和方式、拟增持股份的金额、实施期限
等进行了披露。
(公告编号:2024-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进展暨增持金额过半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69),就增持主体的增持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
股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并拟定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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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聂卫华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
持计划及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
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及《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陆彤彤
王文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