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达科技: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02 18: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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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东兴证券”)作为正在
履行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达科技”或“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
司 2024 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张望、蒋卓征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蒋卓征、刘金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
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本次现场检查手段主要包括:
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现场检查期间,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决议和记录、公司相关公告,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保荐机构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
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总体上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能够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同时基本能够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检查了公司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与指定网络披露
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并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
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公司部分银行流水、相关会议记录
及公告,查阅了公司及各子公司与关联方往来的账务情况,并对高管人员进行了
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在资产、人员、机构、
业务、财务等方面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违规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并取得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
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大额募集资金支出的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查
阅了公司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文件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已得到有效执行,公
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
披露文件,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并与公司高管
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已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投资按照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财务资料及定期财务报告、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
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公司主营业务所处市
场环境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整体业务运转正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
  (七)其他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建议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不
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
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和达科技在公司治理、
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截至本报告出具
日,公司整体经营情况正常。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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