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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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3187 号
致: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黄山谷捷”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申请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
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见书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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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
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
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
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意见及其他相关内容,决
定召开发行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予以审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所代表的股份数为 6,00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
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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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进行公开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决议有效期为 24 个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4 年第 14 次审议会议结果
公告》,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2024 年 11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58 号),同意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2024 年 12 月 31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1151 号),同意公司发
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黄山谷捷”,证券代
码为“30158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
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同意、中国证监会
的注册批复及深交所的上市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系由成立于 2012 年 6 月 12 日的黄山谷捷散热科技有限公司
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
营时间已超过三年,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结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
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深交所上市
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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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和《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本总额为 6,000 万股。
根据《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
(2024)0100052 号),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增加至 8,000 万
元,不低于 3,000 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符合《上
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
(三)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众
环审字2024 0104198 号),发行人 2022 年度、202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9,671.78 万元和 14,529.21 万元,
合计 24,201.00 万元。因此,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作出承诺,保证其向深交
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符合《上市规则》第 2.1.7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首发注册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保荐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元证券”)保荐。国元证券同时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和深交所会员资格,符合《证
券法》第十条和《上市规则》第 3.1.1 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已与保荐人国元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明确了双方在发行人申
请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符合《上市规则》第 3.1.2 条之规定。
(三)国元证券已指定胡永舜、何光行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符合《上市规则》第 3.1.3 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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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本所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已出具有关承诺,并对其未
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同意、中国证
监会的注册批复及深交所的上市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首
发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人,并
由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出具有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
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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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卢贤榕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张晓健_____________
孙 峰_____________
胡承伟_____________
袁 宁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