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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调整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永丰者”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
(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中华
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为“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和《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君合”)接受实丰文化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实丰文化”)的委托,就“实丰文化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永丰者’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计划”
)的调
整(以下简称“本次计划调整”)相关事宜出具《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调整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丰者”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或“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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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本次计划调整相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意见,也不对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参与对象考
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
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
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
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
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
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
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
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
全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计划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计划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
起上报或公告。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计划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计划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
本次计划调整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永丰者”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
变更;
(2)授权董事会对《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丰者”第二期员工持
股计划》作出解释;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证券、资金账户
相关手续以及购买的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若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5)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
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永丰者”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并出具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永丰者”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中公司
股票来源的调整,综合考虑了当前公司实际,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计划调整是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公司《实
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丰者”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了《关于调整“永丰者”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对公司《实丰文化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永丰者”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股票来
源、资金来源和购买价格”及特别提示中的相关内容,以及《实丰文化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永丰者”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
的标的股票来源”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通过了《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永丰者”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
丰者”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摘要(修订稿)》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丰
者”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关联董事李恺、吴宏、王依娜作
为本次计划的参与对象,关联董事蔡俊权先生因其子蔡佳霖先生参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对议案回避表决。
于调整“永丰者”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本次计划
股票来源等事宜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
情形,有利于继续调动员工积极性,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因侯安成先生、
陈煜纯女士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陈少仰女士因其配偶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
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计划的设立、变更事项,因此,该议案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经按照《试点指
导意见》以及本次计划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计划调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 本次计划调整的内容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永丰者”第二期
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公司对《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丰者”第二期员
工持股计划》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股票来源、资金来源和购买价格”及特
别提示中的相关内容、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丰者”第二期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
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调整前 调整后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丰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丰
者”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者”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
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
…… ……
五、本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包括
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 但不限于: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包
易方式受让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
拟 出 售 的 实 丰 文 化 股 票 合 计 不 超 过 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丰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丰
者”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者”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股票来源、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股票来源、
资金来源和购买价格 资金来源和购买价格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
源 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通过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包括但
二级市场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公司第一 不限于: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包括
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出售的实丰文化股 但 不 限 于 竞 价 交 易 、 大 宗 交 易 等 方
票合计不超过 120 万股。通过二级市场 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
购买标的股票的,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股票,合计不超过 120 万股。通过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完成购 级市场购买标的股票的,自股东大会审
买。购买价格为市场价格。 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
完成购买。购买价格为市场价格。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丰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丰
者”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者”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 订稿)》
股票来源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二级市场大 股票来源
宗交易方式受让公司“永丰者”第一期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包括但
员工持股计划拟出售的实丰文化股票 不限于: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包括
合计不超过 120 万股。 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
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
的股票,合计不超过 120 万股。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丰者”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摘要》的内容
同步相应修订。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以及本次计划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计划
调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本次计划调整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 1 号》
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调整实丰文化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永丰者”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建伟 律师
签字律师:
魏 伟 律师
王 纯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