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拉比: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01 16: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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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金
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本工作细则第九条
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2名,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
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审计
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
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
则规定的职权。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 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专项意见;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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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不应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
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
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
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有关部
门、子公司须给予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承办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具体工作;公司证券部为审
计委员会履职协调内外关系、统筹审计委员会会议、管理审计委员会档案等工作。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须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2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于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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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会议的表决方式包括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10 年。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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