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道麦A: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01 16: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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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届期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证券法务部为提名
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免任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
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公司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条件、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在公司
内部及人才市场广泛搜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二)综合考察初选人素质、能力、工作经历和业绩、以及廉洁从业等情况;
  (三)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对人选进行审查;
  (五)根据关键岗位管理权限,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的建议;
  (六)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主持。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提名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
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含传签)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法务部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发生修改时,本细则的相应规定同时废止,以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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