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
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品牌形象、商
业信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发生或发生后涉及公司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
件,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
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应对、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
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
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有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减少、消除或避免因媒体报道
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
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决策各类舆情
应对方案及处置结果的相关事宜,制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江苏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信息上报工作和信
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
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
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及时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积极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
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
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避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
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努力将危机转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各类媒体、微信、微博、公众号、互动易问
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知悉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
事会秘书;
(二)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
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险,除向舆情工
作组组长报告外,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必要时其他部门协调配合。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应视情况召集会议,就
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
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立即制定应对措施,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舆情发生后,及时与刊
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
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按规定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公
司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四)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
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
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
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七)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
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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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