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星光电: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01 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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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国星光电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致: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市国星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吴兴印律师、霍
燕华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统一简称“《董事会决议》”);
                                  《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国星光电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
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
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
整,资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之
一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国星光电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
票程序以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 18 号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南区中栋一
楼大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雷自合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509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155,590,2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5.1570%。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国星光电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3
名,代表的股份数为 132,919,8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对网络投票数据统计,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506 人,代表股份数为 22,670,3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665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507 人,代表股份数为 22,770,3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数为 1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06 人,代表股份数为 22,670,3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55%。)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
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
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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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
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37,620,5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8.4506%;反对票 178,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144%;弃权票 17,791,6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7,644,97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3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800,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831%;反对 178,000
股 , 占 出席 本次股 东 大 会的 中小投 资 者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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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
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国星光电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吴兴印
                     经办律师:
                           吴兴印
                            霍燕华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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