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公司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
组织实施;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
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
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
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
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
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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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
体或网站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副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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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网站等媒
体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包括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以及公司内部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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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上述人员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
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司
依法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
光盘、软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以及纸介质、光介质、电磁
介质等载体,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为携带和保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保证在电脑、磁盘等介质上储存的
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承载内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作
出“内幕信息”标志,并采取适当的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
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应当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标注或
超越权限复制、记录、存储内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传递或传播内幕信
息。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内幕信息依法公
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
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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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内部人员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包
括网络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或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
司应当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了解情况,要
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各方提
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和澄清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
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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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
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过签
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告知相关知情人,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
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进行核实,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深交所进行报送。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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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公司在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
中,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
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履行深交所相关法规法规规定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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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
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
内幕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
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
不得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或公
开,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增发新股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并与
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
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和作
出处罚决定,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
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
简称“山东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
进行欺诈等活动,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
同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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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山东证监局、公安
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或山东证监局、公安机关依法调查。相关责任
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山东证监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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