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苑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31 0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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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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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机构证
明或身份证等资料。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
会等情形除外。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经营管理信
息,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公司的文化建设、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
径和程序等、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公司
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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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路演;
  (八)现场参观和投资者见面会;
  (九)公司网站。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
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五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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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
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
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
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
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
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
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
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
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
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
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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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
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
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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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
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
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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