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公司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持有的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9.3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经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以下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