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公司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
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9.3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审慎判断,公司董事
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易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 10%,公司的股本总额、股东人数、股权结构和股权分布
符合《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所确定
的标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定价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次交易所涉及的股权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
务处理合法。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