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琛科技: 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30 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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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
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品牌形象、商业信誉
股价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
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
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
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
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
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
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
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证券部
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
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
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
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发声和回应,
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关于舆情相关的疑问、疑虑,以避免
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
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
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相
关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证券部;
  (二)证券部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
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
组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
处置。
  第二十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
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媒体取得联系,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
                               “公司对事件高度重
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
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
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
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
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进行全面复盘,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危机应
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
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
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
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相关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
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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