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江苏必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作为第
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董事长组织成立舆情管理
应急小组并任组长,公司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任成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舆情管理应急小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
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
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决定处理方
案;
(三)组织、协调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舆情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主要负责媒体信息的日常管理,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
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
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具体执行公司有关舆情处理工作的决策,并根据监管
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或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公司及子公司各部
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漏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设专职人员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该档
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
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审慎处理,避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董
事会办公室专职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理措施;
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置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
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
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
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
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
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
扩大;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公
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
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
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