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东微: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30 20: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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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微”或“公司”)为进一步
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
报,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文件规定和《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
来三年(2024 -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或“股东回报
规划”)
   ,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一)公司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订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
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
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
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
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同时兼顾
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如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
修改,以确定该期间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二、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足额计
提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未来三年(2024-2026年)内利润分配计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
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发
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
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
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但公司
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
配利润额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方案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章程》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董事会做出的现金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公
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策时,董事会应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董事会重新制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进行,为中小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
时亦同。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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