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24-08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2 月 3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M1919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363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1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5,251,574,652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988,029,658
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48.027999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9.035973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晟先生担任本次大会主席并主持会议。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此外,公司聘请的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
人员共同担任。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举王晟先生担任第五
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
议案
举薛军先生担任第五
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
议案
举杨体军先生担任第
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
事的议案
举李慧女士担任第五
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的议案
举黄焱女士担任第五
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的议案
举宋卫刚先生担任第
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
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 是否当选
议有效表决权的
比例(%)
选 举刘 淳女 士担 任
第 五届 董事 会独 立
董事的议案
选 举罗 卓坚 先生 担
任 第五 届董 事会 独
立董事的议案
选 举刘 力先 生担 任
第 五届 董事 会独 立
董事的议案
选 举麻 志明 先生 担
任 第 五 届 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 是否当选
议有效表决权的
比例(%)
选 举 屈艳 萍 女士 担
任 第 五届 监 事会 股
权监事的议案
选 举 范文 波 先生 担
任 第 五届 监 事会 股
权监事的议案
选 举 陶利 斌 先生 担
任 第 五届 监 事会 外
部监事的议案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会选举王晟先生
担任第五届董事
会执行董事的议
案
会选举薛军先生
担任第五届董事
会执行董事的议
案
会选举杨体军先
生担任第五届董
事会非执行董事
的议案
会选举李慧女士
担任第五届董事
会非执行董事的
议案
会选举黄焱女士
担任第五届董事
会非执行董事的
议案
会选举宋卫刚先
生担任第五届董
事会非执行董事
的议案
会选举刘淳女士
担任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会选举罗卓坚先
生担任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会选举刘力先生
担任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会选举麻志明先
生担任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会选举屈艳萍女
士担任第五届监
事会股权监事的
议案
会选举范文波先
生担任第五届监
事会股权监事的
议案
会选举陶利斌先
生担任第五届监
事会外部监事的
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 3 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
陈继江先生及王淡森先生已于公司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选举成为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监事,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1 日发布的《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职工监事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86)。陈继江先
生及王淡森先生与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上述 3 位股权监事及外部监事(即屈
艳萍女士、范文波先生及陶利斌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与第五
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刘昶女士任期届满,其不再担任公司非执行董事、
战略发展委员会及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职务。刘昶女士已确认,其与董事会没
有不同意见,也没有就本次退任需要告知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任何事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刘志红先生任期届满,其不再担任公司非执行董事
及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职务。刘志红先生已确认,其与董事会没有不同意见,也
没有就本次退任需要告知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任何事项。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魏国强先生及樊敏非先生任期届满,其不再担任公司监事
职务。魏国强先生及樊敏非先生均已确认,其与监事会没有不同意见,也没有就
本次退任需要告知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任何事项。
本公司谨向刘昶女士、刘志红先生、魏国强先生及樊敏非先生在任期间为本公司
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三、 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范玲莉、刘瑞元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