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发展: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书面审核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30 20:06:5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
司不再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及其
他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修订。我们作为公司监事,本着审慎原则,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
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核查,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和修订后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
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
  三、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
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和募
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进行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可有
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五、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发行尚待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
司按照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推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工作。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保利发展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