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得科技: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30 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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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必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 制 性股票激 励计划 第一 个解除 限售期 解除 限售
条 件 成 就的议案 》 的核查 意 见
   经 核查, 监 事会认 为 :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以下简 称
“ 《 激 励 计 划 》”) 规 定 的 实 施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条 件 , 具 备 实 施 股 权 激 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
条 件 的 要求, 未 发生《 激励 计划 》中 规定的 不得解除 限售的情 形。
励 计 划》规 定的不 得 成为激 励对象的 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 被证券 交
易 所 认 定为不 适 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 内被中国证 监会及 其派 出机构
认 定 为 不适当 人 选;(3)最 近 12 个月内 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 国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采 取 市 场 禁 入 措 施 ;( 4) 具 有 《 公 司 法 》
规 定 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
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均已满足《激励计划》《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40 人,可 解 除 限 售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数 量 为 2,132,000 股 ,
同 意 公 司 董 事 会 后 续 为 激 励 对 象 办 理 解 除 限 售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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