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
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
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
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
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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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对接工作;
(四)及时做好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舆情工作组的领导下牵头舆情信息应对等相关
工作,公司相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在舆情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密切监控重要
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
报舆情工作组。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
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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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
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及时研究、客观评估、
统一部署,高效制定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
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
定的情形下,真诚、及时解答媒体等的疑问,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
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积极面对、主动承担的态
度,及时核查、主动沟通,积极配合有关各方做好处置工作;
(四)战略统筹。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具有战略统筹意识,努力将
危机转变为商机,借势用势,化险为夷,维护并传扬良好企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董
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对于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副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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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
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积极控
制传播范围,正面引导舆情发展。具体措施包括: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信息源(如刊发媒体)沟通情况,就真实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
沟通,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接待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等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
客观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
及时公布”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
大;
(四)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保持沟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必要时以公开信息披露等方式对舆情进行澄清、解
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视情形保留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形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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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