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立食品: 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30 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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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70      证券简称:宝立食品       公告编号:2024-056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马驹先生计划自 2024 年 9 月 20 日起 6 个月内,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等)增持公司股票,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
币 1,100 万元(含)。
   ?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截至 2024 年 12 月 27 日,马驹先生累计增持金额
已经超过增持计划中约定的增持金额区间下限,增持计划实施完成。马驹先生通
过集中竞价方式共计增持公司股票 729,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18%,
增持金额共计 10,294,946 元(不含佣金、印花税等各类交易费用)。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马驹先生出具
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马驹先生
   (二)增持主体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情况
   本次增持前,马驹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41,20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60.30%。其中,马驹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70,920,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17.73%;其一致行动人杭州臻品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公司股份 122,4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60%;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宝钰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36,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除本次增持计划外,马驹先生在过去 12 个月内无已披露的增持计划,过去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马驹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
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积极响应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决定自
币 1,100 万元(含)的自有资金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 A 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上披露的《关
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马驹先生已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至
总股本的比例为 0.18%,增持金额合计 10,294,946 元(不含佣金、印花税等各类
交易费用),已超增持计划中增持金额的区间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后,马驹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41,929,8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60.48%。其中,马驹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71,649,8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17.91%;其一致行动人杭州臻品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公司股份 122,4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60%;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宝钰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36,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增持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
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增持主体马驹先生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
对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窗口期不慎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入公司股票 10,000
股,马驹先生承诺在未来 6 个月内不减持该次违规增持的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上披露的《关
于公司董事窗口期增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四)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增持主体增持公
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律师核查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马驹先生具
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尚需就本次增持实施结果进行披露;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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