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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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的约定,本所律师受指派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
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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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4:50 在深圳市福田区
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泰然立城大厦 B 座 12 楼会议室召开;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通知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205,547,3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56.5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28 人,代表股份
经验证,通过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
股东符合资格。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全部监事;
(3)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4)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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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一项议案,为《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唐利国际部分股权的
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上述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以上投票全
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一项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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