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可蓝多: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30 18: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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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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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一)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
桥路 1398 号金台大厦 4 楼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王高
平律师、俞凯律师列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
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
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
定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决定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 1398 号金台大厦 4 楼召开
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金桥路 1398 号金台大厦 4 楼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
括委托代理人)共有 34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7,208,82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804%。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
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
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
证。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出
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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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员和参加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议事规
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议案一致,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及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96,4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277%。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956,4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999%。
  (二)《关于 2025 年度融资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6,423,8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2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814,6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227%。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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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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