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软件: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30 18: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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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致: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 14:00 在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沐川路 58 弄 1-7
号 G60 商用密码产业基地 A2 楼召开。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格尔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决议公告》《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定召集,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 14:00 在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沐川路 58 弄 1-7
号 G60 商用密码产业基地 A2 楼召开,公司董事长杨文山主持,完成了全部会
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12 月 23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1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6,089,2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
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法律意见书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0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795,099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2.878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
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
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660,5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020%;反对 373,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335%;弃权 55,5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610,1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096%;反对373,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16%;弃权55,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888%。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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