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发集团: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30 18: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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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职责与权限、
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考核奖惩等事项的全方位、全过程控制。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程序、要求等按照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部,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和审计
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本制度行使审计监督职权。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履行职责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
算,并予以保证。
  第七条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审计实际,为审计部配置一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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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
验,并通过持续的学习、培训来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原则上,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会计师、审计师、造价师、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
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
以及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
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职责:
  (一)负责修订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二)负责拟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负责按计划组织开展具体的内部审计业务;
  (四)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
情况;
  (五)负责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六)负责指导、协调审计建议的落实;
  (七)负责对各板块(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负责公司工程审计中介机构的管理;
  (九)负责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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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审计部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内部控制、财务收支等有关资
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资料、文件
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
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
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
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
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
计单位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包括公司职能部门、业务单位、分子公
司等,在接受审计过程中,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协议、可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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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图纸、预算、工程量验收及签证单、结算、各种批复及会议记
录等文件资料(包括电子数据)
             ,不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二)配合审计人员调查取证,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佐证材料
时,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障刁难;
  (三)负责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以及审计建议的实施,并
反馈结果。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和年度生产经营
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审计部应当在充分考虑审计项
目风险等因素的情况下组成审计组,成员由审计部部长确定。审计
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财务类审计项目应当提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
下达审计通知书(需要突击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
审计时送达),工程类审计项目根据送审进度进行安排。审计通知
书由审计组组长拟定,报审计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审计通知书的
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二)审计组成员名单;
  (三)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部认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前需要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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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等。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采用恰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并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般应当在审计结束后的 2 周内完成,若遇特
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报告时间。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后,将修
订完善的审计报告提交审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审批后形成正
式审计报告,按要求进行报告和传递。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问题整改和意见落实
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审计报告及时组织落实审计建议及问题整
改,并按要求将整改和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审计部。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进行审计事项的后续跟踪审计,对审
计意见落实及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实现审计项目的全过程闭环
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工程项目造价审计采取内、外部审计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其中:单项投资在 2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以各板
块(单位)指定的相关责任人的审核结论作为财务结算(调账)依
据,审计部进行抽查和监管。单项投资在 20 万元及以上、50 万元
以下的工程项目,以审计部的审核结论作为财务结算(调账)依据。
单项投资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以审计部委托的具备相应
资质的工程审计中介机构的审核结论作为财务结算(调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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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已办结的审计项目由经办审计人员负责按照公司
《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审计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形成的正式审计报告应当注意保密,原
则上主要向被审计单位相关负责人、分管该单位的公司领导、涉及
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分管审计的公司领导、公司总经理、公
司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同时公司应当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结果可以应用到以下方面:
   (一)相关单位改善经营、完善内控、落实整改的参考依据;
   (二)被审计对象业绩考核的计算依据;
   (三)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内部审计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内审部门的激励机制,对于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年度评先表模同
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对于内部审计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给予专项
奖励,具体按照审计报告明确的直接经济效益的 0.5%执行。
   (一)审计人员专项奖励实行总额控制、按年度计发,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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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奖励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审计部人员在机关部室常态化年度考核
机制下年度薪酬总额的 50%。
  (二)专项奖励的具体分配方案由审计部负责人拟定,经分管
审计的公司领导、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内审部门约束机制,将内部审计工作纳
入机关部室常态化绩效考核范畴,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和考核。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从重处理;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
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人员保护机制,内部审计人员
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
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
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
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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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在
《公司章程》中约定须由审计部实施审计的参股及联营企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原
《内部审计制度》
       (兴发司董〔2020〕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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