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 宁波联合: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30 18: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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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联合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朱和鸽、
何卓君(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
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的法
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公司拟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康庄南路天合财汇中心 76 号召开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4 时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共 171 人,所持股份股数 98,267,753 股,占公司全部股份
的 31.6095%。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召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
下:
   《关于控股子公司温州和晟文旅投资有限公司对其合营公司之
温州和欣置地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展期的议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并采用了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温州和晟文旅投资有限公司对其合营公
司之温州和欣置地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展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95,185,4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8633%;3,016,195 股反对,66,1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034,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196%;3,016,195 股反对;66,100 股
弃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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