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核查意见
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监事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三、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