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大集团: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30 18: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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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各类舆情的管理,妥善
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任组
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舆情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舆情管理
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
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舆情信息监测、收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舆情信息的管理,
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秘书向舆情工作组汇报。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网络媒体、上证 e 互动、股吧及行业网站
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
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多渠道、多方法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及时制定危机舆情应对方案。
(二)仔细核实、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认真核查舆情相关信
息,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客
观、真诚答疑释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系统应对、化解舆情。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解舆
情风险,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
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
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
公司应主动自查,视需要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还可聘请
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
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
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
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
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
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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