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润装备: 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30 17: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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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舆情
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公司与各子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应
急处置协同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商业声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股价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及平台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舆情信息分为重大舆情、中度舆情和轻微舆情三类。其中,重大舆情是指传
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
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中度舆情是指传
播范围较广,对公司公众形象或相关业务发展存在一定负面影响的舆情。轻微舆
情是指除重大和中度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
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
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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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
董事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相关职
能部门包括:市场部、证券部、法务部等。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对外
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并组织拟定处理方
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信息上报和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下设舆情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舆情办公室”),负
责汇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
作组。
     第八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设立舆情信息联络人,及时向舆情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
质量抽检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及潜在风险;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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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的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信
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
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管理、平稳回落。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管理的意
识,及时稳定舆情,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各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
报至公司舆情办公室;
  (二)公司舆情办公室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应当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二条    轻微舆情处置:由事发单位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并及
时向舆情办公室报备。
     第十三条    中度舆情处置:舆情办公室牵头部署并推进相关舆情应对工作。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
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
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沟通媒体及相关平台,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客户、员工等利益相关群体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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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畅通,及时疏导化解,减少误读误判;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当按相关主管单位的规定发布澄清公
告;
  (五)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或平台,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
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
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或平台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
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规定及《公司章程》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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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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