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各类舆情事
件中的应对效率,构建高效、灵敏的应急响应体系,确保公司能够迅速、妥善地
处理舆情事件对公司品牌形象、市场声誉及日常运营造成的潜在影响,切实维护
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各类媒体(含报刊、电视、网络等)对公司的负面报道或评论;
(二)社会上流传的已对公司或即将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谣言、传言;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投资者决策,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与公司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并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产生显著影响的公司信息事件。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对各类舆情(特别是媒体危机)的处理应实行集中领导、统筹
协调、迅速反应、统一应对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设立舆情危机应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领导小组”),组
长由公司总裁担任,副组长由董事会秘书担任,成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处理各类舆情(特别是媒体质疑信息)的最高
决策机构,负责统一指导公司舆情处理工作,制定决策和策略,根据实际情况研
究并决定对外发布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策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程序;
(二)评估舆情对公司的潜在影响,制定应对方案;
(三)统筹协调对外宣传和媒体沟通工作;
(四)负责向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
(五)处理舆情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六条 关于资本市场的舆情信息采集工作,由公司证券部门主要负责,包
括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
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至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监测范围应覆盖公司及子公司的官方网站、社交媒体账
号、网络新闻平台、深交所互动易平台、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各子公司、事业部以及职能部门等部门亦应监控相关媒体发布的
与本公司有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关于资本市场的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
总报送至证券部,并协助证券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 各部门及单位人员在报告舆情信息时,必须确保信息的及时、客观
和真实性,严禁迟报、谎报、瞒报或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或运营,导致或可能导致公司损
失,或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普通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以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处理原则:
(一)迅速响应,立即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性,迅速制定和
执行媒体危机应对策略。
(二)统一宣传,坦诚沟通。在处理舆情时,公司应确保对外宣传的一致性,
与媒体保持坦诚沟通,避免不透明导致的不必要猜测和谣言。
(三)积极面对,主动负责。公司在处理舆情时,应展现积极态度,及时核
查信息,避免对抗,积极配合解决问题。
(四)系统应对,转化危机。公司应系统地应对舆情,将危机转化为提升公
司形象和商业机会。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知悉资本市场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送证券部,
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向舆
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
能确定的,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
稳定因素时,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
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
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监管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
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
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
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证券部负责建立资本市场舆情信息管理档案,对于重大舆情记
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
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信息,严禁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违反
保密义务者,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
除等处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媒体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
的,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
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