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吉
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行为,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
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值管理,即上市公司通过制定正确的战略规
划,并综合运用多种科学、合规的价值经营方式和手段,
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
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合规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国家各
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相关活动,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常态性原则:市值管理是一个持续化、常态化的管理
行为。公司应实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
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设立市值管理委
员会,办公室设在证券投资部,公司及各职能部门配合。
第五条 董事会参与公司市值管理战略规划制定和对市
值管理战略落实进行监督。
第六条 由证券投资部合法合规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了解资本市场信息并做好对接及沟通、舆情监测,不定期
对市值进行跟踪分析,做好市值管理工作。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方式
第一节 资本运作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响应国家新兴产业战略,着力布局
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培育和形成新质生产力,
在稳住主业的同时坚定转型升级,适时开展优质资产收购,
拓展业务覆盖范围,实现公司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整体
估值的提升。
第八条 必要时应通过剥离处置不良资产及收益率较低
的股权投资,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资产质量与
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第九条 为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应灵活运用再融资
策略,再融资可以增加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进而
提高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从而创造更大的价值,
实现公司市值有效率的增长。
第二节 权益管理
第十条 适时考虑引入长期战略投资者,改善公司的治
理结构,发挥双方战略协同优势或潜在价值,完善产业链
布局,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加速创新业务转型,精益公
司治理,助力稳定市场表现。
第十一条 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完善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
效地将各方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创造企业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
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企业的市值
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制定每年最低的分红比例,积极实施分红计划。
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
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资本市场环境、自身股价变化进
行相应的权益管理,适时研究运用股份回购或鼓励大股东
通过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
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
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促进公司市值持续增长。
第三节 预期管理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公司应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建立工作机制,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E 互动平台、电话
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等网络基础设施
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
第十五条 媒体关系管理:
建立日常媒体关系网络,加强与媒体良好的互动关系,
形成稳定、有效、快捷的传播沟通渠道,从而才能使公司
舆论引导和新闻宣传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六条 其他关系管理:
与政府机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往来单位等经常
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第四节 舆情与危机管理
第十七条 舆情与危机管理:
(一)建立全面的舆情监测系统与危机预警机制,保
证内外部信息沟通流畅,强化危机的预防和应对能力。
(二)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
对投资者决策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
澄清公告。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
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五章 市值管理从业人员要求
第十八条 市值管理从业人员要求: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
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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