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洋发展: ESG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30 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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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SG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ESG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管理,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镇
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
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
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
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评估公司 ESG 职
责的履行情况,定期披露公司 ESG 报告,确保 ESG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一致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ESG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建立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
施。
  公司的 ESG 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公司设立 ESG 工作组,由公司分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主
要领导和各部门指定的 ESG 工作对接人员组成,负责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履行 ESG 相关工作职责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证券与法律事务部为公司 ESG 工作
的牵头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是公司 ESG 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七条    ESG 工作相关各方职责
  (一)董事会
度等;
  (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三)ESG 工作组
工作;
势;
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各部门、子公司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 ESG 发展
战略与目标,落实 ESG 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及时报送 ESG
信息;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
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
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将履行 ESG 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
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
司应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 ESG 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
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建立 ESG 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
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三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况
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 ESG 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披露。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ESG 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
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十四条   公司 ESG 报告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
披露,严禁以其他媒体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严禁以新闻发布或记者问
答等形式代替公司 ESG 报告的正式公告。
  第十五条   ESG 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上证 E 互动等多种渠道对 ESG 报告
进行传播。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知情人在公司 ESG 信息披
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
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
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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