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能源: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30 16: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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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
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变动限制及禁止性规定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
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作为有关信息申报的具体实
施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除
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外,应当于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当至少在
买卖前20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就该买卖行为是否存在不当情形,在
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明确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的交易
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
在本制度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规定不得转让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当日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公司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
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不同执行
或者处置方式分别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
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
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引起的后果和责任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
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等信息,
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
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依法免除其职务或要求
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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