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 新时代大厦 6-8 层 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 传真:+86-10-66091616(法律部) 66091199(知识产权部)
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
致: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苏毅律师、李亚峰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
担任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特别法律顾问。承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
予以公告。
承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
公告了《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程序等事项予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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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
年12月27日(星期五)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7号北大青鸟楼A座四层会
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蔡为民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日上午9:15—下午15:00。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为 249 人,代表股份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东共 245 人,代表股份 74,836,7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846%。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账户卡、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相符,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新
增议案的情形。
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
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承办律师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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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
案: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82,464,1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30%;反对 93,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6%。
表决情况:同意 382,462,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26%;反对 97,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0%。
表决情况:同意 382,403,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73%;反对 134,9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5%。
期/解除限售期获授权益暨注销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82,385,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25%;反对 155,5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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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9%。
四、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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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张 楠
承办律师:
刘苏毅
李亚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