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7 19: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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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恒【杭】书(2024)第 12058 号
致: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斯或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咨询服务合同》,接
受哈尔斯委托担任其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法
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
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
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
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
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
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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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
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
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报手续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
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
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哈尔斯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公开信息披露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
意见出具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哈尔斯已履行下列程序: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实<浙江哈尔斯
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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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通过了《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
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
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监事会没有收到任
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哈尔斯并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披露了《浙江哈尔斯真空
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
明及核查意见》。
了《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关于向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关于向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监事会
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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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
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 60 日内完成授予
日的确定、公告等相关程序。
  (一)2024 年 12 月 26 日,哈尔斯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等议案,确定以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2024 年 12 月 26 日,哈尔斯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等议案,同意以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三)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
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和《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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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才能获授股票增值权;反之,下列任一条件未达成的,均不能向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增值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司的公告信息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中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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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 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 )、 全 国 法 院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哈尔斯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前述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对象、价格和数量
   (一)2024 年 11 月 12 日,哈尔斯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二)2024 年 12 月 26 日,哈尔斯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同意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 万份股票增值权,授予价格为 4.07 元/份,授予日
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
   (三)2024 年 12 月 26 日,哈尔斯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同意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 万份股票增值权,授予价格为 4.07 元/份,授予日
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对象、价格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
                                  《监
管指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监管指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监管指引》和《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符
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价格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
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授予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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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马宏利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吴正绵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尹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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