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防务: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7 19: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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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
会决议。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
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具
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管理知识以及实践经验,具有较
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
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
悉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被判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
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或
领薪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公司董事可受聘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
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起止时
间相同,连聘可以连任。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
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总经理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在任职期内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的,董事会将解除其
职务,并立即聘任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总经理。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负责全面主持公司工作。依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
和解聘;
  (九)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单笔交易的成交金额 1,0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审核权,但年度累计交易总额不超
过 2,000 万元。本条所述的“交易”与《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
所述的“交易”含义相同。具体为:
  (一)金额 1,000 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
                                ;
  (二)金额 1,000 万元以下的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营、委托
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三)金额 1,0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
  (四)金额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的担保;
  (五)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低于
人民 1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
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由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该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超过规定额度的,非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不
得越权审批。
  第十二条 总经理在拟定或研究决定公司经营重大问题、制定重
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
代行职权;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的,公
司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为:
  (一) 协助总经理工作,负责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对总
经理负责;
  (二)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权为:
  (一) 协助总经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并对总经
理负责;
  (二)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
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
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召开。会议由
总经理负责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召集并主持会议时,可以指
定一名副总经理人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具体包括经理级会议、工作例会和针
对专门事项召开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集中
会议、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其他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 董事长提议时;
  (二)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 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 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及传递、会议
材料的准备、会议通知、会议安排、会议记录或决议的整理等。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请相关人员参加会
议。公司董事、监事可视情况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在保障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充分发
表意见的前提下,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会议
纪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 会议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及记录员的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会议发言要点;
  (五) 会议决定事项。
  会议纪要由总经理审批后下发至参会人员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议
纪要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
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总经理应对报告真实性承担责任。定期报告
每年一次,在每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递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
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
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
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
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情况存在
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损
害公司利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股东大会及
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
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向董事长及时报告。报告可以书面或
口头方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二十七条 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董事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细则与
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
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和《公司章程》为准,并及时对
本细则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下”
                “不超过”含本数;
                        “超过”不
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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