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防务: 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7 19: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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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
     )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
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
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安三
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
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
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
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
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
作。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
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
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
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
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
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
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
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
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
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
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等主体
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
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
司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的内部审计人
员,给予特定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
有关公司内部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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