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7 18: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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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76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以书面
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
会议应出席董事 10 名,实际出席董事 10 名,其中,宋芳秀独立董事因公务委托
廖子彬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黄芳、廖子彬、周伯文等 3 名董事以视频方式
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由方合英董事长主持,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4年业务连续性专项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25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交易的议案》
  (一)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授信类交易
  方合英董事长、曹国强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
表决,本项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2025年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授信类
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
     (二)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授信类交易
     方合英董事长、曹国强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
表决,本项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2025年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授信类关联交易累计
金额不超过700亿元人民币。
     本次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1。本
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
见附件2。
     四、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的议案》
     方合英董事长、曹国强董事因与该议案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该议案有效
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2025年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关联
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600亿元人民币。
     本次与关联方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1。
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请见附件3。
     五、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类1交易的议案》
     (一)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类交易
     方合英董事长、曹国强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
表决,本项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2025年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类关联交易累计
金额不超过700亿元人民币。
  (二)与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类交易
  方合英董事长、曹国强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
表决,本项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2025年与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不超过350亿元人民币。
  (三)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开展存款类交易
  王彦康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项表决
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9票。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2025年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开展存款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
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
  本次与关联方开展存款类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1。本
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
见附件4。
  六、审议通过《关于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风险偏好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职工薪酬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管理办
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25年董事会对董事长授权方案》
  方合英董事长因与该议案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该议案有效表决票数为9
票。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25年董事会对行长授权方案》
  刘成董事因与该议案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该议案有效表决票数为9票。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1:
             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6.46%
股权。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注册资本为80,246,679,047
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刘正均。公司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
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
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
业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破产管理;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
管理咨询和顾问业务;资产及项目评估;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
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4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10,553.42亿元人民币,2024年1—6月实现营
业收入363.76亿元人民币,净利润52.72亿元人民币。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间接持有14.137%股权。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注册
资本为2,178,986.0711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凯。公司经营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银行卡业务;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外汇汇款;外
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
付款业务;离岸金融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监会等批准
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末,公司总资产35,095.22亿元人民币,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间接持有19.84%股权。公司注册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公司注册资本1,482,054.6829万元人民币,法定代
表人为张佑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
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
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
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
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至2024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17,317.16亿元人民币,2024年1—9月实现营
业收入461.42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74.51亿元人民币。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是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
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9-102层,注册资本为20,531,147.635903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为奚国华。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
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能源、交通基础
设施、矿产、林木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机械制造、房地产开发、信息基础设
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环境保护、医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
输、仓储、酒店、旅游业、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
化和体育、境内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及分包、行业的投资业务;资产管理;
资本运营;工程招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及分包、咨询服务行业;
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进出口业务;
信息服务业务。
      (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
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和信息保护和加工处理服务。)
  截至2023年末,公司总资产114,819.75亿元人民币,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北
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9-102层,注册资本为13,900,000万元人
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奚国华。公司经营范围为:1.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投
资和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
卡等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2.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包括(1)能源、交通等
基础设施;
    (2)矿产、林木等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
                       (3)机械制造;
                              (4)房地
产开发;
   (5)信息产业:信息基础设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
                             (6)商贸服
务及其他产业:环境保护;医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输、仓储、酒店、
旅游业;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进出口业务、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化和
体育;咨询服务;3.向境内外子公司发放股东贷款;资本运营;资产管理;境内
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及分包和劳务输出,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23年末,公司总资产108,367.82亿元人民币,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中国烟草总公司是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股东。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
城区月坛南街55号,注册资本为5,7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建民。公
司经营范围为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
口径下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中国中信金融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金融资产”)、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广发银行”)开展授信类关联交易。除依据监管规定和意见可豁免的业务外,
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拟与广发银行开展票据贴现、福费廷等授信类关联交易
累计金额不超过700亿元人民币。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
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关于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交
易的议案》,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
交易的议案》,同意2025年中信银行与中信金融资产开展同业借款等授信类关联
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与广发银行开展票据贴现、福费廷等授
信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700亿元人民币。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
基于中信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及双人审批模式审批意见,董事会审计与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上述2项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该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
独立董事对该《关于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交易的议案》项下的2项授信进行了逐
项审查,并均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2025年与中信金融资产开展同业借款等授信类关联交易累计金
额不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与广发银行开展票据贴现、福费廷等授信类关联交
易累计金额不超过700亿元人民币,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
的审批程序。
  三、经审查,中信银行上述2项关联交易均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
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
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中
信银行的独立性。
  四、经逐项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
述《关于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交易的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附件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2025年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监管口径下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开展的票据转贴现业务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600亿元人民币。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
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关于与关联方开展票据转贴
现业务的议案》,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票据转
贴现业务的议案》,同意2025年中信银行与中信证券开展的票据转贴现业务关联
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600亿元人民币。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董事会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该议案。我们作为中
信银行独立董事对该《关于与关联方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的议案》进行了审查,
并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
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与中信证券2025年开展累计金额不超过600亿元人民币的票据
转贴现业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经审查,中信银行与中信证券2025年开展累计金额不超过600亿元人民
币的票据转贴现业务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
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
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
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中信银行的独立性。
 四、经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关
于与关联方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的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附件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2025年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监管口径下关联方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集团”)、中国中信有
限公司(简称“中信有限”)、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国烟草”)开展存款
类2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分别不超过700亿元人民币、350亿元人民币、3,000亿元
人民币。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
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类交
易的议案》,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类
交易的议案》,同意中信银行2025年与中信集团开展的存款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不超过700亿元人民币,同意中信银行2025年与中信有限开展的存款类关联交易
累计金额不超过350亿元人民币,同意中信银行2025年与中国烟草开展的存款类
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该议案。我们
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该《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类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查,
并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
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2025年与中信集团开展累计金额不超过700亿元人民币的存款
类关联交易,与中信有限开展累计金额不超过350亿元人民币的存款类关联交易,
与中国烟草开展累计金额不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的存款类关联交易,符合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
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经审查,中信银行2025年与中信集团开展累计金额不超过700亿元人民
币的存款类关联交易,与中信有限开展累计金额不超过350亿元人民币的存款类
关联交易,与中国烟草开展累计金额不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的存款类关联交易
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
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
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中信银行的独立性。
  四、经逐项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
述《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类交易的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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