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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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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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12月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12月11日公告发出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方法,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7日13点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碧波路 690 号张江微电子港 6 号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
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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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份 2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除前述股东和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经验证,
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确认。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投票的股东共 20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8,569,48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0.608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验证,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
投票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
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