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4 证券简称:长虹华意 公告编号:2024-061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 的 通 知 已 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本次股东会未
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限公司会议室。
(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0 人,代表股份 289,901,10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5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15,493,38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0.96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7 人,代表股份 74,407,72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90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0 人,代表股份 74,496,62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0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7 人,代表股份 74,407,7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908%。
会议,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 1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肖文艺先生、史强先生、姚辉军先生、余万春先生、
杨凡先生、何成志先生、陈思远先生、宁建宇先生、王文智先生、邹文忠先生、
杜方敏女士、杨茜宁女士回避表决,议案 4、7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四川长虹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杨秀彪先生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607,7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2%;
反对 290,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0%;弃权 1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070,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635,6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4%;
反对 242,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7%;弃权 2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231,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662,0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5%;
反对 211,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8%;弃权 2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257,5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224,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3%;
反对 111,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3%;弃权 27,8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357,0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3%。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600,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3%;
反对 211,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0%;弃权 89,2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195,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8%。
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664,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4%;
反对 21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4%;弃权 20,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259,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
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114,7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32%;
反对 217,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7%;弃权 32,13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247,0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680,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8%;
反对 191,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0%;弃权 29,7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275,6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680,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9%;
反对 175,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5%;弃权 45,2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276,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常晖、黄晓滢
(三)结论性意见: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