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股份: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7 12: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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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6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26 日(星期四)13:3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新塘路 277 号保利中心 11 楼)。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量为 110,66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328%。其中:
   (1)通过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数量
为 110,457,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958%;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6 人,代表股份数量
为 209,8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0%。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共 47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4,312,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
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56,000,000 股,公
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2,790,07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79%,在计算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
了以下议案: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10,54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3%,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18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1%。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10,54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3%,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18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1%。
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10,54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3%,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18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1%。
  表决结果:同意 110,54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3%,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18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马茜芝律师、金伟影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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