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圣亚: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7 12: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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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1223 第 0732 号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A座15层
电话:0571-8513 1580   传真:0571-8513 2130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1223 第 0732 号
致: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圣亚旅游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王迟律师、钱程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圣
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
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
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了《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4-056)(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
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内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开,董事长杨子平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25日至2024年12月26日。通过网络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15:00至2024年12月26日15:00。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
月1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
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4,008,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0.00%。
  本次股东会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
  同意44,008,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0.00%。
  本次股东会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
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已获本次股东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会决议与表决
结果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监
事以及董事会秘书签字。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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