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科股份: 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7 1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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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4)第698号
致: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社区佛山新城天
虹路 46 号信保广场 1 号楼 29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东文科绿色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广东文科绿
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三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
   。2024 年 12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佛山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
会通知》
公司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增加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提议
公司董事会在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增加《关于增补蓝裕平先生
为独立董事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充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下午3:00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社区佛山新城
天虹路46号信保广场1号楼29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
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08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4,362,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894%,
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0,957,9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103%。
投票的股东共计 19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404,29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879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0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8,351,2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3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召开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部分应收款项进行债权重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3,953,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9,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7,942,1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39%;反对360,0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47%;弃权49,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01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增补蓝裕平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3,893,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81,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7,882,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00%;反对28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0%;弃权181,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76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殷雄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戎魏魏
                                          ______________
                                              黄路阳
本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
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33 层,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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