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联合: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7 07: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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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央企业资产
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6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保利联
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管理
工作,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
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利联合”是指保利联合化工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各级公司”是指保利联合及各
级子公司;“子公司”是指保利联合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
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包括存货、金融工具(不含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下同)、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商誉
等。
  第五条   各级公司应当合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
得计提秘密准备,也不得少提减值准备。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包括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
回和财务核销。保利联合财务管理中心是资产减值准备的归
口管理部门,负责各主要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转回的
备案资料汇总申报工作,规定限额内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批
工作,大额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和资产减值准备会计政策
变更汇总申报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公司财务部门是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归
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各资产管理部门对其管理资产进行减值测
试,计算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
  (二)审核各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转回、核销相关资料,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三)对经批准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财务核销
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和财务分析。
  第八条    各级公司应当明确各项资产的责任管理部门。
各级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对各项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
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其管理资产的减值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存在减
值迹象时,会同财务部门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变现净值或
可收回金额。
  (二)提供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相关支撑性材料和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合法、有效证据,并配合履行审批程
序。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
  第九条   各级公司原则上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相
关资产是否存在重大减值迹象进行判断。对于存在重大减值
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底稿需要书面留存。
  第十条   各级公司原则上应当在每个季度末对按账龄
法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存在重大减值迹象的资产减值
准备进行会计确认。其他采用单项判断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可在年末进行会计确认。
  第十一条   各级子公司不得随意变更资产减值会计政
策,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保利联合审批;各级子公司不得随
意变更资产减值会计估计方式,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保利联合
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且当年计提减值准
备金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5%的,以及因减值迹象消失
导致转回资产减值准备对当年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遵
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责任部门提出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或转回申请,并
附专项报告说明情况,逐笔逐项提供证据。
  (二)财务部门汇总各责任部门的申请和证据,牵头组
织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资产减值
准备计提或转回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各级子公司年度单项计提或转回资产减值准备
达到或超过净资产 5%(净资产为负数的以其绝对值计算),
应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
  (四)保利联合合并减值准备计提超过净资产 10%(含),
应履行相关程序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五)财务部门根据会议决策文件,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规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或转回。
  第十三条   各级公司年度计提或转回资产减值准备需
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鉴证。对于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且当
年计提减值准备金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5%的(净资产
为负数的以其绝对值计算),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
证报告或评估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其他情况计提减值的,
可以合并至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发表审计鉴证意见。
  第十四条   各级子公司应当于每年末汇总资产减值准
备计提与转回情况并说明原因,逐级报上一级企业备案。
  第十五条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
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商誉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
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
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
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时,方可予以转出。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第十六条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以资产的事实损失
为前提。资产的事实损失,是指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
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
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
利益流入。
  第十七条    各级公司应当在对资产事实损失认真清查
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方可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商誉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进行财务核销。
  第十八条    各级公司确认应收款项损失应当取得以下
财务核销证据。
  应收款项损失,指确实无法收回的金融资产中应收款项
(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
各级公司发生应收款项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
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
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
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
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
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
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
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
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
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
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
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
效的法律文件。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
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本公司董事会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未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会议纪要。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
效证据。
  第十九条    各级公司确认投资损失应当取得以下财务
核销证据。
  投资损失,指金融资产(不含应收款项)和长期股权投
资造成的损失,各级公司发生投资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
财务核销:
  (一)上市流通的金融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
企业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
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
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
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
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
清算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
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
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
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该金融资产或长期股权投资发生
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二十条    各级公司确认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取得以下
财务核销证据。
  实物资产损失,指各种有形资产(包括存货、投资性房
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发生盘亏
或因报废、毁损、霉烂变质而失去价值造成的损失,各级公
司发生实物资产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
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的审定意见书。
  (二)报废、毁损、霉烂变质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
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
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
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
理完毕证明。
  (四)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应当取得气象、消防
等部门出具的受灾日气象报告和受灾情况证明,以及保险理
赔资料。
  (五)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
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六)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
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
法院终止裁定、终止执行、调查公司报告或律师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证明无可执行财产等法律文件。
  (七)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
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八)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
拍卖或变卖证明。
  (九)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
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司确认无形资产损失应当取得以
下财务核销证据。
  各级公司发生无形资产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
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
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
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
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
效证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时,由
各主要子公司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保利联合履行相关程
序。
  第二十三条   各主要子公司向保利联合报备的资产减
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相关表单和文字报告,
对核销资产的类别、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核销金额
与原因、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资产减值准备确认为事实损失的财务核销证据、
董事会会议纪要、内部批复文件、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
任追究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审核说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适宜由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企业,由企业内审机构出具)。
  (四)其他必要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
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司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及财
务核销过程中,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或未取得确凿、
合法、有效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保利联合责令予
以纠正,并对相关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情节严重,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追究企业负责人及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利联合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
释。
  第二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本办法涉及事
项有不同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保利联合
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会计核算管理办
法》及《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
财务核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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