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股份: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7 04: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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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03         证券简称:天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8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5:2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回购的股份数 2,350,000 股,下同,详见注 1)的 41.000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1,031,61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40.71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孝伟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
部分监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监事
邓友新先生因个人原因请假无法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罗素玲女士、独立董事张
钦发先生、杨小磊先生和冀志斌先生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
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注 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19 日),公司股份总数为
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
代表审议讨论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212,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36.6511%;反对 18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202,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34.6240%;反对 19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213,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36.9552%;反对 17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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