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一次会议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以通讯方
式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应参会独立董事 3 人,实
际参会独立董事 3 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
《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独立董事审议,一致通过
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
加强公司产业链上下游各环节的协同合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
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上述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时,公司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覃继伟
付海亮
谢 斌